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人生前赠与?

发布者:杨莫梓 律师|时间:2022-07-14|10人看过

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人生前赠与????????????????????????????????????????????????????????????????????????????????????-----董晓楠团队|董瑞雪律师一、案件简介基本案情:2010年王甲的爷爷及奶奶生前以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的方式将两位老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赠与王甲,但因种种原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该房屋并未由王甲实际占有。

王甲的姑姑王乙在诉讼中要求撤销两位老人与王甲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1.《房屋赠与合同》是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成立;2.《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

王甲在签署《房屋赠与合同》时虽取得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但两位老人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直至死亡,且王乙等人均有案涉房屋钥匙,不能认定王甲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故《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

3.赠与人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两位老人去世后,《房屋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权利义务都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为专属于人身的权利,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应由继承人继承。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19)京0111民初17206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两位老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本案一审后,王甲上诉后撤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二、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去世了,且未留有遗嘱,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人生前的赠与?三、司法实践中代表性的观点(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可继承《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7日第3版刊载《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一文,文中案例是南通市崇川区发生的实际案件,崇川法院以“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为由,驳回赠与人继承人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

该文认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如果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其他人不能代替赠与人进行意思表示。

在赠与人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赠与人的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可继承,但继承人行使撤销权需以赠与人生前存在撤销意思表示为前提在孟某等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9)京02民终9429号),法院认为:《赠与协议》是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赠与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单方任意撤销权,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应通过明确表述、或对赠与财产的另行处分等意思表示行为。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死亡,且生前并未作出上述明确撤销赠与意思表示的,不能直接认定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人生前已明确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或受赠人存在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时,赠与人的继承人不能撤销赠与人生前赠与。

(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可继承,且行使撤销权无限制在时某等人赠与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案号:(2018)京0102民初17383号;二审案号:(2019)京02民终3076号),法院认为:《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人去世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权利义务都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为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继承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四、分析上述案例表明,在赠与人死亡后,就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问题法院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继承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是否应有限制?笔者认为,在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继承人在继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应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在赠与人生前未明确表示撤销赠与、不存在受赠人的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继承人不能撤销赠与人的赠与。

理由如下:第一,?继承人在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有权继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财产包括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民法上撤销权的一种,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会使赠与人的财产权利恢复原状,属于可继承的财产。

第二,?应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赠与人在生前已经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将相关财产赠与受赠人,在无证据证明赠与人生前明确做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表示。

第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并未否认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有观点认为,既然该条明确规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那除此之外,赠与人的继承人不享有撤销权。

笔者认为本条款只是对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注意规定,提醒在此情形下,当赠与人不能做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选择撤销赠与人的赠与。

五、结语针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人生前的赠与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通过上述司法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例也可以看出。

从受赠人角度来说,如何避免上述争议的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已废止,《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为避免上述争议的发生,笔者建议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如能办理房屋过户的,应及时根据赠与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如不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的,受赠人应要求赠与人将赠与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由受赠人保管,且受赠人要实际占有关、使用该受赠房屋。

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顺利实施,可以考虑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处分,有效避免上述争议的发生。

内容均为团队律师原创文章,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平凡的小法师】,如需转载,请提前联系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53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