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和希 律师|时间:2022-08-05|24人看过
上世纪50年代,年幼的小王随母亲改嫁至继父赵某家。
母亲与继父结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儿子小赵。
数十年来,虽然继父视小王为己出,但小王自知自己身份特殊,加之身为长子,比弟弟年长十几岁,从小就疼爱弟弟,谦让弟弟,在家里吃苦在先,享受在后。
在父母晚年时,小王也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母亲与继父有两套房产,一套为夫妻生前共同居住,名字登记在继父名下,另一套为伙单。
两人去世后,小王要求继承继父名下这套房屋所有权50%的份额。
但这时,弟弟却称父母生前已经将这套房子留给了自己,并拿出了一张照片。
照片上,母亲与继父两人手持一份打印机打印的遗嘱,大意为:“两间公产房的一间为夫妻生前共同居住的,其所有权归属次子小赵。
另一间伙单,等待房改,其拆迁费由长子小王,次子小赵均分。
夫妻过世后,此遗嘱由次子小赵执行。
”在这份遗嘱上,签名和时间均为手写,并且按了手印,同时还有见证人钱某和孙某的手写签名和时间以及手印。
小王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
在法庭上,该遗嘱的见证人钱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当年,赵某夫妻拿出这份已经打印好的遗嘱让他证实真实性,并且签字。
当他看到这份遗嘱时,赵某夫妻已经签完字了,并不是在他面前签的,而且遗嘱打印的时候他也不在场。
由于时间久远,很多细节他已经记不清了。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提交的遗嘱为打印机所打印,为打印遗嘱。
民法典生效前,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被告及证人对于遗嘱的打印时间、打印地点、打印人等均不能确定,同时考虑到遗嘱订立时,赵某夫妻均年事已高,亲自操作电脑及打印机书写并打印可能性极小,故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可按照代书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其效力。
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求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要同时在同一场合进行。
代书人或者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另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应认定为该代书遗嘱无效。
本案中,依据遗嘱见证人的陈述,见证人并没有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并且对很多问题的回答都是“记不清了”。
综上,法院认为小赵提交的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为无效遗嘱。
判定小王、小赵各继承赵某名下房屋50%的产权份额。
宣判后小赵提出上诉,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所提交遗嘱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生效后,打印遗嘱成为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即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出来。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见证人的见证作为打印遗嘱生效的必备要件,更应加强重视和审查。
作者:马洁 寿格格 吴磊 戴忠森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3,30第4版关于我们北京房产律师网是由赵云涛律师(138 1013 5536)组建的一支专业为全国范围内客户提供房产类法律服务的团队,团队成员全部专精于房产案件处理,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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