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运灯 律师|时间:2021-04-09|181人看过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伤害称之为工伤。
一般来说,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才会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可在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得到保障,继而在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前提,但也有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有着具体的规定,大致可分为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认定、不得认定工伤的三大类。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其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应当或视同认定工伤的要件,但是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审查是否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以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或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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