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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彰说法:民法典债权能够作担保吗?

发布者:蒋运灯 律师|时间:2022-03-18|27人看过

债权可以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

根据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

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如应收账款。

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如债券、存款单,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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