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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负债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及认证规则

发布者:林鑫 律师|时间:2015-10-20|819人看过

一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的定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大概知道“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在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何为共同生活,按照一般理解应为解决家庭所需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而产生的债务。

那么,夫妻一方向他人借钱、在离婚时债务分配应如何进行操作,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哪方又负有举证责任?

二 一方负债时的举证规则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可分以下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举证责任倒置。

即在此种情况便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既可向夫妻的负债方也可向夫妻的非负债方主张权利,更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而夫妻之非负债方负有举证的义务。

其需要证明“夫妻之负债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

让夫妻之非负债方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清楚夫妻之负债方与别人之间的债务问题,让其提供证据证明为“个人债务”难之又难;夫妻双方的协议对内不对外,只有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了个人财产协议才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这对于非负债方区证明也很难。

第二,婚姻之前乙方个人债务后用于共同生活,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法律对其举证责任并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所以,应按一般举着责任,则谁主张谁举证。

当然,非负债方负有的举证证明并非共同债务,除了《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当能够证明债务虚假存在,并非在婚姻关系产生、负债方负债从事非法行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的例外情形的仍能够达到证明非共同债务的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证明是负债方的个人债务需要综合多方面信息,例如(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6号中,原审法院认为因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其夫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原审被告(妻子)提起上诉,最终上诉法官认为

三 一方负债需共同承担的性质分析

夫妻一方负债,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不管是否离婚,夫妻双方均需要对债务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者这种规定,是基于夫妻的这种特殊的关系,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而忽略了在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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