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廖武中 律师|时间:2020-06-12|1009人看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断提高,许多法律术语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那么这些乍看不难理解的“行话”,在具体运用中有时却会产生误解。
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一聊所谓的“一事不再理”。
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说过:“譬称以谕之,分别以明之。
”就是说举例说明,分门别类更有助于理解。
因此我们就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退房款的案例来看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应用,并且分类列举适用“一事不再理”的条件。
因开发商原因(如没有销售许可证等)导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缴纳的预付款,但在诉讼时忘记索要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
那么在案件审结后还可以再次起诉单独索要利息吗?
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就“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条件进行简单的列举: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相同或否定,这三个条件是否同时符合是认定的关键。
而追索预付房款利息的案例,因为在第一次起诉退款时并未将利息写入诉讼请求,而且利息与房款也是不同的价款,因此虽然两次起诉的当事人完全相同,但并不是“一事不再理”,也即没有丧失诉权。
当然前述案例最好的做法就是第一次诉讼时就将房款及利息一并主张,既节省了法院的审判资源也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一事不再理”简单的讲,就是人民法院不再重复审理已经审过的案件,不再重复处理已经处理过的纠纷。
那么作为当事人在诉讼时就要审慎应对,基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一件案子万一处理马虎,将来除了申请再审等极特殊情形外,就错过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提示各位朋友,一旦您需要处理民事诉讼,建议还是委托一位专业且负责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以避免因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导致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足甚至缺失。
法律术语五花八门,法条适用千变万化,一篇文章愿您搞懂“一事不再理”,一次咨询助您“困惑不再来”。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