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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数额有分歧时应以实际金额为准

发布者:陶正国 律师|时间:2019-03-24|47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9日,赵某某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用于赵某某名下的公司经营。

合同约定借款250万元,借款周期3个月,利率为月息2%。

借款到期后,赵某某未还借款。

于是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返还借款250万元和利息以及滞纳金,并由赵某某名下的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某辩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是250万元,但出借人王某某实际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05万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账单,所以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还本付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对于赵某某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的争议,法院认为虽然赵某某主张未收到45万元的现金,但其在借款借据中已经明确写明收到全部的借款本金。

故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偿还250万元本金及利息。

被告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刘律师处理二审事宜。

二审中,赵某某补充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实际收款只有205万元。

二审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最终认定赵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205万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刘律师认为,首先要求赵某某返还利息及滞纳金属于重复诉求;其次出借人王某某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不同,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实际支付给赵某某205万元,预先扣除了借款期限内的所有利息15万元及30万元中介费,因此应当按照出借人王某某实际支付的金额还本付息。

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刘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赵某某偿还王某某本金205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后的实际借款金额,根据举证规则应当由借款人举证。

一般情况下小额借款并以现金交付的,并且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了约定的借款金额的,这样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较难举证;对于借款金额相对较大而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可以根据转账记录举证证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然后向法院主张出借人是事先扣除利息的,请求按实际金额返还本金及计算利息。

但如果借款人在出借人扣除预先利息后把差额部分写了现金收条的,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难举证了。

此案中,借款人李某某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款借据,且写明收到全部借款本金。

因为该借据的出具时间早于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钱款的时间,所以法院认定这份借据无法证明借款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为了能更好的完成举证责任,刘律师建议借款人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证据:

1、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中的关于利息的约定,比如在合同签订内的几日内一次性支付借款期限内的所有利息这样的条文可以一定程度上从侧面反映出出借人实际上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利息。

2、支付记录

无论是小额现金支付还是大额的银行转账,都要留存好证据。

现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拍照或者录视频。

银行或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的,一定要留存转账记录。

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很大,往往基于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方便。

也正是因为手续简便,对于形式和内容又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导致民间借贷纠纷频发。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签订书面借据。

作为原告在主张债权的时候,应该提供书面的借据比如借款合同或者借条。

签订后要好好留存,如果丢失,应该提供其他的证据或者证人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2、写清利息及还款。

双方要约定好利息及计算方式和还款的方式及期限,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写清楚。

3、保留钱款支付情况的证据。

4、如果借贷有担保,要注意检查担保情况。

担保分人保、物保、质押或者抵押。

注意抵押合同需要另外签订,如果是质押,要占有质押物或者办理质押登记。

如果选择抵押,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并注意抵押顺位。

5、保存对方个人信息。

为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大家在民间借贷时,一定要做好书面借据的签订,注意以上提到的问题,多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在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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