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律师|时间:2022-12-03|0人看过
自然人债务人执行程序中财产如何分配在执行阶段或者在诉讼阶段,法院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此时,往往会出现首封、轮候查封、优先债权等并存的情况,那么对查封的财产如何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呢?首封,即第一次对被执行名下的财产进行的查封。
轮侯查封,是因为同一个财产不能进行多次查封,(除第一次查封的财产尚有余额的情况下可进行再次查封外),轮侯查封是留存了查封手续,等待查封的状态,待首封解封后,其后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优先债权是指在查封标的物上设立的抵押、质押等债权,该债权相较普通债权有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是自然人(含非法人其他组织)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规则及顺序分为两种情况:一、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受偿的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顺位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4)顺位在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5)其他普通债权。
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执行债权时,分配方案及受偿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用最最通俗的语言表达可理解为:除优先债权外,剩余的钱大家按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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