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亚芳 律师|时间:2021-03-03|199人看过
民法典关于高利贷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规定”从本息政策、逾期利率、逾期利率与违约金之和三个方面细化完善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当借款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时,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四倍部分利息的请求。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