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刚 律师|时间:2015-10-20|2658人看过
原告吴女士于2005年8月19日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天津某医院,经诊断为:头外伤,颈部外伤,右肘外伤,右臀部挫伤。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感到面部剧痛,但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检查和治疗,故原告只得前往另一家医院进行X线放射检查,发现左侧颧弓骨质紊乱,建议CT检查。后原告回被告处进行CT检查,但被告在检查报告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原告出院。被告在原告出院志上书写已经治愈出院,原告因此和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和解。2005年10月21原告出院后,得知CT检查报告诊断为左侧颧骨、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天津某医院承担责任,并且进行赔偿。被告某医院承认漏诊,但认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因而不承担责任。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存在漏诊过错。但患者颧弓完整,无明显凹陷,不会导致开口受限或者面部严重畸形。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告到被告处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更应对原告进行正确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但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对原告反应的伤情未做相应的检查,造成漏诊,说明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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