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惠 律师|时间:2021-09-15|127人看过
请求变更公司“负责人”登记—笔者办案手记
作者:雷玉清
【案情简介】
任某在A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工作期间老板要求任某名义上担任A公司分公司即B公司负责人一职,任某碍于工作关系无法拒绝,随后分公司设立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任某被登记为B公司负责人,但任某工作内容较之前无任何变化。
几个月后,任某向A公司提出了离职,同时明确表示希望离职时能将其挂名的B公司负责人进行变更,A公司老板当时满口答应,但A公司及其分公司B公司并未与任某签署书面协议或变更B公司代表人信息申请资料。
直至任某再次找工作被拒绝后才发现A公司仍未向工商部门提交B公司负责人变更手续,于是任某与A公司再次沟通,但A公司继续实行拖延战术,迟迟不办理B公司负责人变更申请,任某无奈只能寻求律师介入解决问题。
我们团队律师了解案情后,与任某进行了详细沟通,告知了案件的难点、风险程度以及我们律师解决问题的策略,以便于为任某争取最大利益,任某非常认可律师的方案,随后与我们签署相关委托手续。
为尽快解决任某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律师首先对类似判例进行各种检索,随后协商分工同步操作,张律师起草《律师函》准备发送A公司以便通过律师与其协商和解,笔者雷律师起草诉讼所需的起诉状并准备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在收到《律师函》以及法院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后,A公司感受到了压力。
经过法院主办法官跟A公司多次沟通下,A公司及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负责人变更信息申请材料,就此任某不再担任B公司负责人。
任某看到工商部门公示B公司负责人已变更的信息后,压在心头的一个大石头才终于放下。
至此本案原告任某实现了诉求,随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律师分析】
诉讼的魅力之一就在于若不切实参与其中、尝试一切可能的操作,谁都无法确定最终的结局。
就本案而言,任某是理智的也是幸运的,首先,理智是因为他信任律师、信任律师提供的两步走的方案,不以自己的常识去指导律师的专业;其次,幸运是A公司在接受到《律师函》以及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在法官的督促沟通下其主动变更了任某担任的B公司负责人信息,并且在任某担任负责人期间B公司经营及信用情况正常,任某并未受到牵连;再次,任某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积极争取,而最终的结果也证明任某的争取是值得的,毕竟若不及时卸任B公司负责人这个身份,谁都无法预估B公司是否会有债务纠纷、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等导致任某需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在此,律师郑重提醒:担任分公司、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需要为公司的各种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不要轻易答应朋友、亲戚、老板等做“负责人”!!!
【案件来源】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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