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惠 律师|时间:2021-10-13|321人看过
?擅自将购买的电子书在网上进行分享,构成侵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书由于不占用空间、方便携带、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可以随时阅读等特点,受到众多读者的青睐。
读者购买后将电子书内容上传至读书平台、书友群、朋友圈、微博等也常有发生,但是上述网络分享行为往往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情简介】
2014年,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就与ABC网络小说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林某在亚马逊平台以9.9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网络小说的的电子书,随后,将小说的内容,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
信息公司认为,林某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所以向法院起诉林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删除上传作品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林某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林某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律师分析】
在互联网环境下,电子书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方便,与传统纸质书籍的传播完全不同。
读者购买电子书后,若用于个人阅读、学习、研究等,均属于对书籍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若是对作品进行评论、引用,需要注明来源、作品名称等,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读者购买电子书后将其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书籍的商业价值将严重贬损,作者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害,读者上传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林某购买电子书并进行阅读属于对其购买的电子书的合法使用,但其上传至某网络图书馆可以供其他读者进行免费阅读,势必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林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