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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主要修改了哪些规定?

发布者:罗勇然 律师|时间:2020-09-01|2124人看过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主要修改了哪些规定?

 

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对侵权责任部分做了较大范围的修改,本文主要对免责事由、网络侵权、高空抛物等重要的修改作具体的分析,以供大家参考适用。

 

一、增加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两个免责事由。

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四项免责条款(180条-184条),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三项免责条款(1173条-1175条)。

以上七项免责条款以前的法律中也有规定,在此不再多说,此处主要讲一下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两项新增的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例如,好朋友组织滑雪,小赵自愿参加,如果在滑雪的过程中小赵受到人身损害,组织者和蹦极项目经营方无过错,就可能会适用本条款。

但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即管理者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学校将要为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自助行为: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小孙请人吃饭,吃完饭不给店老板老张钱,老张无奈就对小孙说,“要么你把你的手机留下做抵押待改日结完账归还;要么你本人留下,给你媳妇打电话把钱送过来,否则别想走”。

老张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老张为了自己合法的经济利益,可以扣押小孙的手机,甚至限制小孙的人身自由。

这个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只明确规定了“扣留财物”的行为,用“等合理措施”为受害人采用其他行为留下了法律空间,所以采取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该视为合理措施,相信未来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会予以完善。

 

二、网络侵权部分增加了“反通知”规则。

民法典的1194条-1197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处理原则,以前的《电子商务法》第43条规定了权利人的通知规则,民法典第1196条新增了反通知规则。

例如,小王在浏览A网站时,发现小刘发表的文章侵犯自己著作权,自己提供了证据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通知A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A把链接给断开了,把情况及时告知了小刘,小刘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小王的著作权,也向A提交了证据和身份信息。

A收到小刘的反馈后,就需要及时通知小王“你看,小刘说他没有侵权,你要是还是觉得小刘侵权,你就在30天内去法院起诉,30天内没有见到法院的受理案件的文件,我就恢复小刘的文章链接了。

以上案例就反应了网络用户的反通知规则,不是所有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都是合理的,有些投诉确实影响了网络用户正常的表达自由。

这就需要有网络用户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的制约,制止网络侵权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合法的网络使用行为。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扩大了。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此条对比《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可知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增加禁止性规定,直接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第二,增加小区物业公司为责任主体,物业公司未釆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明确对真正侵权人的追偿权,有关机关应及时查清责任主体。

这其中最大的变化是物业公司明确被规定为责任主体,这也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小区业主和被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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