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朝晖 律师|时间:2022-04-12|41人看过
【典型案例】
岳某(男)与崔某(女)于2018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举办订婚仪式并开始同居,按照当地习俗,岳某在订婚仪式上给付崔某彩礼共计13万余元。
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遂产生了矛盾,于2018年双方正式提出了分手。
原告岳某要求崔某返还彩礼,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虽然婚约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但因婚约所给付的彩礼在解除婚约时原则上应依法予以返还,彩礼可以看成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得一种赠与行为,但该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彩礼款返还数额应根据婚约双方是否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款支出情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对于这类案子,法官一般都会耐心调解,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毕竟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付出,以调解处理财产问题为宜,一旦实在调解不成就只能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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