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和希 律师|时间:2022-05-26|47人看过
房产专业律师提示:真实购房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将房屋由他人代持。
在限购城市,将该房屋过户,会受到限购政策的约束。
即使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法院也需要依照相关限购政策进行裁判。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我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被告将上述房屋过户给我;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我和李xx于2010年5月13日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我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我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5年,我考虑到自己未来的生活规划,决定将涉案房屋由信任的亲戚,即被告代名持有,双方就代持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后,我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但我始终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2010年,我购买涉案房屋后,至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一直在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2015年后,银行贷款均由我将相关款项直接存入或通过转账存入被告的还款账户并由银行直接划扣。
2021年4月,我在家中收到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上门送达的逾期贷款催收函,方知被告将我存入被告还款账户中的款项擅自转走,已经发生贷款逾期偿还的情形,我为了尽快归还逾期贷款,听信被告再次存入被告账户3万元,结果又被被告转走,最后我只得向银行账户直接归还逾期贷款。
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我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查明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5月,原告与李xx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李xx出售的涉案房屋。
此后原告通过首付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李xx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涉案房屋的代持协议并由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在2015年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的时候系未婚状态,涉案房屋系其名下的唯一北京住房。
原告在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后,在2015年12月又在北京取得另一套房屋的产权证。
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原告一直处于未婚状态。
原告认可,如果未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原告不符合在北京市购买第二套房屋的政策规定。
原告起诉前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了(2021)京0105财保xxx号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方预付。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被告在2015年达成涉案房屋的代持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代持涉案房屋,在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后,原告又在北京市购买另一套住房,根据原告自己的陈述,原告如果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则其不符合在北京再次购买房屋的资格,现原告亦不符合在北京市再行取得涉案房屋的资格。
故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由被告过户到原告名下,在客观上与北京市现行购房政策相违背,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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