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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保护范围是否一致?

发布者:杨美球 律师|时间:2021-07-01|127人看过

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薛峥  律师

 

一、案件经过:

(2017)最高法民申4621号。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武汉新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最高院再审认定:(二)电影作品《大闹天宫》和“孙悟空”动画形象是否构成知名商品,上海美影公司主张电影作品《大闹天宫》和“孙悟空”动画形象构成知名商品。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专门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保护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避免抵触特别规定的立法政策。

本案中,电影作品《大闹天宫》及其“孙悟空”美术作品已过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该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中的构成元素。

对于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不能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为名,行保护该作品及其构成元素之实,否则即变相延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抵触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政策。

本案中,争议作品《大闹天宫》已过著作权保护期,该作品名称以及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孙悟空”美术形象均已进入公有领域,如果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方式进行保护,必然会妨碍他人使用该作品构成元素等的自由,抵触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政策。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

第二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三、观点展示:

观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抽象的、概括性的兜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机制、法技术特点对知识产权法律具有直接的补充作用,它通过具有禁止性规范特点的“一般性条款”,将具体条文无法周全列举,但又需要保护的客体全部纳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敏感性,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工具。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承担起兜底保护作用,对那些已纳入、未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及新型工商业成就,在知识产权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救济。

观点二:知识产权不保护的客体,可以正当使用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某一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如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向公众公开专利,表示该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中的构成元素。

对于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不能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为名,行保护该作品及其构成元素之实,否则即变相延长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抵触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政策。

笔者认为:如果某一产品虽然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是仍有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例如某个产品因未缴专利费导致专利失效,他人仿冒失效专利产品仍有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不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毕竟也凝结了生产者的智慧创作和品牌推广,如果任由他人仿冒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利于市场良性的竞争,当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如: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而且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也可以免责,因此在承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广度大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同时,要严格限制和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三、律师建议:

1、专利权年费要按时缴纳,否则会导致专利失效不受法律保护。

2、主张他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负举证责任,如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要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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