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启鲁 律师|时间:2019-08-20|238人看过
辩 护 词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石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石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到检察院阅卷,辩护人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被告人石某不知该车辆系盗窃所得的赃车,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系系初犯、偶犯。
根据被告人供述及上游犯罪人员供述,被告人购买该车辆时,并未告知该车辆系盗窃车辆的赃车,王某仅告知因该车辆违章太多,且不卖手续和车牌,因此被告人才购买,且车辆车架号系出售者王某打磨。
被告人在主观认识上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这与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故意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辩护人希望合议庭量刑处罚时充分考虑这一关键因素。
二、被告人石某购买车辆目的是自用。
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购车用于上下班及午休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石某酌情从宽、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构成坦白。
被告人石某在归案后,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被告人石某坦白交待交易行为,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均详细进行了供述,被告人石某没有任何隐瞒,由此可见其是认罪、悔罪的,构成刑法上坦白,根据《刑法》第63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石某法律意识淡薄,并且家庭负担较重,望法庭给与考虑。
石某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经济负担较重。
石某的配偶没有任何技能,又有轻度智力障碍,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并且身体患病长年累月吃药。
希望法庭考虑石某个人的困难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拯救这个缺少依靠的家庭。
望法庭对此情节给与考虑。
综上,被告人石某属初犯、偶犯,购买赃物主要是自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自愿缴纳罚金,结合以上情节,建议合议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石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高 征 律师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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