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
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
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的通知>》(湘司发通〔2020〕18号)、《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全省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湘律协通〔2020〕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今年5-6月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并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年度考核
(一)参加考核对象
1. 正在执业的专职(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2. 因脱产学习、医治疾病等原因且经律师事务所同意,2019年度暂停执业的律师,或者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不评定等次的应在汇总表中注明原因)。
3.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申请2020年歇业一年以上的律师,应当参加2019年度考核,正常评定考核等次,其考核材料(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律师执业档案,但不缴纳会费,执业证需上交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二)年度考核程序
1. 督促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切实做好信息完善工作,要求律师在律师管理平台上认真填写和完善本人的“常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信息、政治身份信息、学历教育信息、个人简历、联系方式)、“执业经历”、“年度考核” “案件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个人简历应从高中填起,中间间隔不能超过3个月。
2. 律师本人要根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全年执业情况、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和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情况等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按要求通过如法网填写后打印《律师2019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3. 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等次建议;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签署意见后(网上签注),再提交市律师协会。
4. 参加年度考核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如实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应当就本人2019年度律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400-500字),公职、公司律师填写纸质考核登记表后由所在单位考核盖章后,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条件的,以及本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不必参加此次年度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的部门收回其律师工作证并上交至邵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5. 律师事务所将本所年度考核公告表发至市律协邮箱:sylx5311946@126.com;
6. 按照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公司)法援律师年度考核审核与执业证盖章时间安排表(详见附件9),收齐本所(所在单位)律师执业证和携带2019年度考核总结、业务统计报表到市律师协会进行年度考核备案。律师(包括县市区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可以由县(市区)司法局集中办理,县市区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由市法律援助中心集中办理。通过备案审查后,备案机构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备案日期”栏签注考核日期,不得签注有效期。
因年度考核盖章页满或执业证损毁的还需提交律师证原件和两寸蓝底免冠证件照一张,背面注明所在单位和姓名。
(三)上交材料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年度考核情况总结;
2. 《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公职律师考核情况汇总表》、《公司律师考核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5、6、7、8)
3.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公告表》(详见附件10)。
(四)会费缴纳标准
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湘律协〔2004〕17号)、《关于开展“关爱律师行业会员专项活动”的方案》(湘律协〔2020〕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会费:每所6000元,每人1170元;县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会费:每所2800元,每人830元;2020年新执业的律师免收会费,2019年新执业的律师会费减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每人300元。
(五)工会会费缴纳标准
按照《邵阳市律师协会工会联合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工会会费:每所1000元,每人200元。2020年新执业的律师免收工会会费,2019年新执业的律师工会会费减半。
(六)《中国律师》征订
各律师事务所要求每所征订一份,每份全年216元。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一)参加考核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2020年之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步骤
1. 完善信息
督促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做好信息完善工作(包括如法网公众网页律师事务所介绍),完善律所党组织信息和党员律所信息,核查比对合伙人信息、分所派驻律师信息。
2. 自清自查
律师事务所对照《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核表》进行自清自查,逐项打分,并认真核对2019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要严格按照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人员只能从事兼职律师的规定,认真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各地、各律所要对现有律师进行核查,律师因不符合执业条件或者不再执业的,应当督促其提出注销申请,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3. 总结评议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并根据考核内容逐项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单独党组织和联合党组织所在律所还需另外提交一份党建工作报告。
4. 资料提交
市直律师事务所在如法网上填写《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后连同其它考评材料提交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在如法网上填写《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后连同其它考评材料提交给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对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情况、执业管理情况、负责人履职评议情况、自清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后,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律师事务所提出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网上签注,签注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再提交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5. 验收考评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与市律师协会将按照省司法厅的考核要求下对已完成律师年度考核、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6. 限期整改
对党建工作不规范不达标及未按要求结转党员组织关系,或者受到投诉正在接受查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或者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者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核评分低于70分,在队伍建设、业务活动、执业监管、内部管理上存在问题需改正的,应当对其暂缓考核,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予以考核。
7. 律所副本盖章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审核通过后,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交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盖章。
(三)上交材料清单
1.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如法网提交后打印);
2.《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核表》;
3. 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
4. 年度财务报告;
5.年度律师业务统计报表;
6.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汇总表》;
7. 律师事务所关于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内容真实的书面承诺。
附件:1.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的通知>》(湘司发通〔2020〕18号)
2.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全省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湘律协通〔2020〕11号)
3.《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评表》
4.《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汇总表》
5.《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6.《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7.《2019年度公职律师考核情况汇总表》
8.《2019年度公司律师考核情况汇总表》
9. 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公司)
法援律师年度考核审核与执业证盖章时间安排表
10.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公告表
11.《中国律师》征订统计表
12. 律师业务统计报表
联系人:颜彬 5456693 18373906885(律师考核)
康玉 5311946 13607399276(律所考核)
邮 箱:5311946@126.com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师协会
2020年5月9日
湘司发通〔2020〕18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
全省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于今年5-6月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并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考核与促进规范管理结合。通过检查考核,增强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提升质量、防范风险意识,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监督管理与强化责任并重。严格执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标准,强化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主体责任,提高管理实效。
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明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考核工作,广泛接受监督。
二、考核内容
凡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统称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2020年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及“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发展党员情况;党建进章程情况,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管理层会议等机制推行情况,引导、监督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情况;如法网律所党组织信息完善、党员组织关系结转及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律师的数量、素质、结构及变化情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青年律师扶持培养情况。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拓展服务领域,办理业务的数量、类别和业务收入情况;法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情况)和落实以案释法情况;组织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律师执业活动监管情况。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情况;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及律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情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重点核查律所合伙人情况和分所派驻律师情况;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是否与其执业证副本和律师管理平台信息保持一致;律师事务所变更、合并、分立事项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六)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伙人会议制度、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律师年度考核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检查督导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服务质量检查监督制度、律师以案释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制度、文书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管理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管理分所的情况;管理实习情况;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职务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开展本所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推进本所党建工作情况;组织制定、落实本所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情况;检查、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情况;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推进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发展、品牌建设情况;完成司法局、律师协会交办工作任务及其他工作职责情况。
(八)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情况;完成律师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情况;按规定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等次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评定。
四、考核程序
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间5月1日至6月30日,由各市(州)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由省直会员所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于7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一)总结、报送。在完成全所律师年度考核基础上,律师事务所对上年度本所党建工作和执业、管理情况情况进行总结,对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按照考核内容逐项撰写工作总结(含负责人评议情况),并按照《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评表》进行自评,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局审查。
报送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通过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单独党组织和联合党组织所在律所提交党建工作报告,其他律所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和党员发展情况)、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评表》、律师事务所关于报送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内容真实的书面承诺。
(二)检查、初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通过查验台账记录、核查报表数据、检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律师谈话调研等方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党建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按照《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评表》考核评分,提出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网上签注),连同评分情况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州)司法局。
对上年度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评分低于80分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表》进行考评。对近3年来党建工作规范、上年度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评90分以上、未受到过投诉和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负责人履职测评优秀、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律师事务所,经市(州)司法局同意,可以书面审查,不进行实地考核。对党建工作不规范不达标及未按要求结转党员组织关系,或者受到投诉正在接受查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或者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者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核评分低于70分,在队伍建设、业务活动、执业监管、内部管理上存在问题需改正的,应当对其暂缓考核,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予以考核。
(三)审查、评定等次。市(州)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党建工作和执业、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州)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网上签注)。考核等次应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州)司法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备案日期”栏签注考核日期,不得签注有效期。
(四)备案、公告。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州)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公告。报送材料包括:本地区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汇总表》;《公告表》(包括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和考核“称职”律师、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律师)。
五、其它规定
(一)对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州)司法局责令其30日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局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二)对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处理。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注销程序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的处理。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对律师事务所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六、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局、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准确评定等次。
(一)严格考核程序和评定标准。要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内部管理和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重点对象,特别是对党建工作薄弱、负责人履职不充分、投诉比较多及日常监管中问题比较多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进行实地检查,用好、用足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有关律师警示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管理手段,切实解决律师事务所管理和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二)完善信息,运用管理平台加强考核和管理。要充分运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考核前要督促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切实做好信息完善工作(包括如法网公众网页律师事务所介绍),重点完善律所党组织信息和党员律所信息,核查、比对合伙人信息、分所派驻律师信息;考核时要认真审查律师事务所考核登记表中填报的相关内容,并准确将考核意见、评定等次录入管理平台。
(三)做好律师执业资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人员只能从事兼职律师的规定,认真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各地要逐所逐人对现有律师特别是暂停执业(歇业)的律师进行核查,律师因不符合执业条件或者不再执业的,应当督查其提出注销申请,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四)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工作。按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考核,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请各市(州)司法局督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及时报送考核结果,认真进行审查备案,在律师工作证上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同时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统计工作,考核结果汇总后报省司法厅。省厅制定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表,请各地参照执行。
(五)深入推进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地要认真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年度考核事项工作纪律》,加强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和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教育,促进其自觉依法履职、廉洁奉公,切实解决“年度考核、行政许可中收受服务对象礼金礼品及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问题”。要在年度考核过程中,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案件并回访案件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管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摸排评查,督促整改,切实解决“律师代理案件中释法说理不细,当事人因不理解判决而发生信访、缠访的问题”。省厅将对整治情况适时开展问卷调查和随机检查。
(六)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省直和长沙、株洲、湘潭等试点单位要结合律师、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认真组织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完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考核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联系人:厅律管处 唐健 84586075 彭戎 84586074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7日
湖 南 省 律 师 协 会
湘律协通知〔2020〕1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全省律师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管委会: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4月至5月,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省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同时考核遵守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和《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规则》的情况。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十一、十二条和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省律协直属会员所律师的年度考核材料审查和等次评定工作由省直属会员所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按照湘司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按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三、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程序分别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并按本通知要求使用如法网 湖南省律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律师管理平台)办理有关工作。
(一)总结
律师本人要根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全年执业情况、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和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情况等进行自我总结,总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3)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4)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6)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7)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8)律师完善律师管理平台上个人信息的情况;(9)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10)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11)司法行政、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并形成书面报告按要求通过律师管理平台填写后打印《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要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对律师进行考核。要把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提出考核意见。审查律师管理平台律师个人信息,录入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并在《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对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意见及该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同时报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省律协直属会员所向省律协直属会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所律师年度考核意见。
(二)评定等次
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将考核等次录入律师管理平台并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三)报送备案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该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同时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备案机构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属会员管委会在完成本地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报送材料包括:律师考核汇总表(包括称职名单、基本称职名单、不称职名单、不评定等次名单、暂缓考核名单、暂停执业名单);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四)其它规定
1.暂停执业和执业不满三个月律师的考核
因脱产学习、医治疾病等原因且经律师事务所同意,2019年度暂停执业的律师,或者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不评定等次的应在汇总表中注明原因)。
律师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申请2020年歇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加2019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其考核材料(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保存。
2.暂缓考核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3.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律师未履行会员义务,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履行会员义务、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4.对考核不称职律师的处理
律师经考核不称职,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管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5.发现问题的处理
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可以重新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未被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做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规范律师执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管委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准确评定等次。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因考核、备案工作收缴律师执业证书的时间,避免因此影响律师正常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将与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管委会履职能力考核评比挂钩。
(二)严格考核程序和评定标准
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对律师事务所全部在册律师进行考核(因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暂缓考核的除外),无法联系或者长期不正常执业的律师,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除名并报告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对投诉比较多及日常监管中问题比较多,以及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律师,要用好、用足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行业惩戒等管理手段,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省律协将对各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审查和重点抽查
(三)完善信息,运用管理平台加强考核和管理
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管委会要充分运用律师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考核前要督促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切实做好信息完善工作,要求律师在律师管理平台上认真填写和完善本人的“常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信息、政治身份信息、学历教育信息、个人简历、联系方式)、“执业经历”、“年度考核” “案件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将考核意见、评定等次录入管理平台,同时要逐所逐人核查律师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五)按照规定标准,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管委会在开展年度考核时,要按照湘律协〔2004〕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湘律协〔2020〕2号文件《关于开展“关爱律师行业会员专项活动”的方案》的规定,收取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对新执业的律师第一年度免收会费,第二年度减半收取会费。省律师协会按规定应收取的会费由市(州)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后上缴省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的会费直接缴至省律师协会。
联系人:李岳娟 0731-84586318
附件:市州年度考核备案审核时间安排表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