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飞鹏 律师|时间:2022-05-30|53人看过
知情权都有哪些?
知情权我们按照内容和时间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拟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补偿知情权。这三个知情权,也是与国土部门在征地前做出的公告相对应的。即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
1拟征地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拟征地知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拟征地知情权是征地程序的一个必经程序,被征地农民拟征知情权保障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二,拟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拟征地土地征收后的用途、被征土地的位置、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第三,拟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国土资源部门。
2征地知情权
现阶段对于征地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还是很多的,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三条都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知情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征地知情权是实施征地的必备程序;
第二,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征地知情权时间限定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工作日内;
第四,征地知情权地点保障限定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
第五,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征地批准文件文号、批准的时间、批准的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3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广义上应当包括拟征地阶段的补偿知情权、征用土地方案中的补偿知情权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三种,在本段我们着重分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具体应当表述为在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民公布详细的补偿方案和安置办法。
二知情权被侵害的救济措施
在现实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保障。由于多种原因,被征地农民往往不能及时知悉土地征收信息,甚至在有关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疑问重重,农民和建设单位矛盾不断,并且引发了许多恶性冲突,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造成了许多隐患。这里面有政府部门的责任,有建设单位的责任,也有村集体的责任,同时,和被征地农民自身认知能力不足有一定的关系,由此看来,我国在保障知情权和增加征地的透明度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之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其次,被征地农民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没有保障知情权的证据进行了保全,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最后,征用土地方案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不知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期限自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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