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河北省女职工休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如何计算?

发布者:郑佰旭 律师|时间:2021-11-03|644人看过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要的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是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形之一。

那么女职工休产假应当如何计算生育津贴呢?

《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结合《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的规定可知,河北省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因此生育津贴应当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158”进行计算。

但是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此时女员工是否还能够领取生育津贴?如果能领取的话,生育津贴又当如何计算呢?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可见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并非不能领取生育津贴,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生育津贴的义务。

但是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30*158”。

相关规定未明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认定标准,经检索相关案例可知,实务中关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出入,比如(2020)冀108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以女职工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生育津贴,(2021)冀010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中以产假前的基本工资计算的生育津贴,但(2019)冀019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笔者认为,从保障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生活水平的角度考虑,“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标准计算生育津贴较为合理,但具体如何计算,仍要考虑各地实务中的差异,不可一刀切。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271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