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离婚,我该到哪个法院立案起诉

发布者:曾伟 律师|时间:2021-08-19|89人看过

一般情况

       男方或女方,没有出现任何特殊情况,各自正常生活、工作,通讯正常可联系。此时,一方要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立案呢?

       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

       此处的“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户口)所在地,也就是身份证上的住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地在外长时间工作等有固定居住地点的地方,要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才会认定是经常居住地。

       被告经常居住地,在离婚起诉中使用的概率不高,主要的原因是原告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此地连续居住满一年。常见的证据包括,被告的居住证、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

律师建议:

       优先选择被告户籍地,也就是身份证上的住址地,收集此类证据相对简单,有利于顺利立案。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法律规定:(1)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

       被监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包括强制性戒毒、收容教育等。

       该规定的适用应该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应适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二是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超过一年了),由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立案。此处的时间,应该是以起诉立案时,作为判断时长的标准。

律师建议:

       此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有一定的比例,且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会有司法机关发出的书面文件送达给家属,可以作为起诉立案的证据,也是计算时长、确定立案法院的重要依据。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法律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

       导致下落不明,情形很多:自然灾害洪水、地震、雪崩,战争、重大事故、离家出走等等。如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是一个很伤脑的问题,比较有力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但现实中让公安机关出具一个人下落不明的证明很难很难。其次是被告户籍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力虽然低,但有一定的作用。

       宣告失踪,是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由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决。可以看出,下落不明是前提,满二年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同样面临如何证明下落不明的难题。

律师建议:

       下落不明在现实中的认定很复杂,也很难,起诉离婚选择法院时,更多是沿用通常做法选择被告户籍地法院立案。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原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那么在立案前很长的时间内就要做准备,比如隔三岔五去派出所报案人员下落不明等。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823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