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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

发布者:邓亚明 律师|时间:2020-03-13|321人看过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长,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施工方须履行及时通知、告知甲方(业主)采取补救措施,才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作为违约免责事由。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法律的职权;2020年2月10日,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权威解答如下“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明确本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的延误工期须及时通知对方,还需积极减轻对方损失并保留证据,才可以进行违约免责抗辩。(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宋玺律师解答)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可能包含不同种类、不同类别、不同主体的损失;故不能以点概面、以偏概全的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法律原则和立法本意进行判断。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并且《合同法》对损失的赔偿或承担问题,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侵权责任法》中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是完全不同债务种类,适用的法律依据也完全不同,千万不能混淆两种债务,故合同纠纷之中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简单的说双方平等分担损失。

举例来说,施工方虽然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抗辩,但是法律要求免责方不但需要及时通知对方,而且需要积极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个“证明”包含不可抗力影响作用的证明、积极为对方减损的证明、通知的证明等,这些费用(损失)全部应由施工方承担。

接到通知的甲方(业主),应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由施工方承担。(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宋玺律师解答)

若遇到法律纠纷,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随时联系凯里诉讼律师152866386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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