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chenjy1234 律师|时间:2021-08-17|231人看过
一、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基准刑的角度上看,强奸罪的基准刑是3-10年,猥亵罪的基准刑是5年以下,还是强奸罪的罪名更重一点。
二、两罪区别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
三、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从客观形式上看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罪的行为表现很相似。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两个罪名区分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即是以强奸为目的,还是通过猥亵行为活动性满足为目的,当犯罪嫌疑人尚未与受害人发生法律规定的性行为,如何通过他的行为来确定他的主观意图,因为主观思想除了嫌疑人自己最清楚外,其他人是没办法确定的,但是,任何主观思想都要通过行为来表现,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对行为和其他证据的判断,来证实其主观意图。四、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罪哪个更重?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减少幅度在50%以下,实行终了的未遂幅度小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也就是进展程度越少的未遂越轻。犯罪中止的减少幅度在100%以下,自愿放弃犯罪的主观意愿越强幅度越大。如果是因为不举而没有得逞应属于意志以外的,属于强奸未遂。在达到减轻处罚的上限也就是一年到五年,基本上与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幅度在一个范围内了。所以具体应当以某种罪名认定,还是要看客观证据并结合犯罪时的故意心态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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