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怀孕女职工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李婷 律师|时间:2019-06-26|244人看过

      怀孕女职工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关键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法律是否禁止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单方解除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况,其中包括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并不禁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也不禁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情形,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也不禁止“三期”女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或者提交辞职报告,一般来说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者对此应三思而后行,以免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522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