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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群控上百台手机刷流量?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者:简花 律师|时间:2022-07-27|68人看过

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刷短视频逐渐成为大家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给生活带来了不少乐趣一个爆款短视频的背后少不了创作者的精心拍摄与剪辑然而,有部分人却想“走捷径”打起虚假养号、刷量截流的歪主意B公司开发了一款“群控系统”软件,不仅可以同时操控几十台乃至数百台手机,能批量登录虚假抖音账号,还能一键刷视频、评论及私信粉丝等,给抖音账号刷虚假粉丝量、给直播间刷虚假人气数据,造成一种热度假象。这款软件功能是不是很“炫酷”但请注意,此类软件已触犯法律近日,龙岗法院审理了一宗类似案件一起来看看??基本案情原告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抖音短视频”App的运营方。被告深圳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5年成立,开设了“XX群控”网站,专门宣传其开发运营的群控系统。该群控系统涵盖批量登陆账号、粉丝互相关注、转发视频、点赞、私信、直播间群发消息、榜单粉丝关注等54项功能。其通过模拟真人行为规律,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大量虚假流量、数据,意图达到其所宣称的“暴力推送”和“引流”的效果。原告A公司认为,B公司通过涉案群控系统实现上述多种功能,削弱了抖音的算法推荐机制,损害了其运营模式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龙岗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运营、宣传、推广相关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分析如下:(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就本案而言,虽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但被告B公司依托抖音的海量用户资源,利用群控系统干扰抖音的正常运行,利用了抖音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原被告之间的经营利益此消彼长,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二)原告享有的权益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本案中,原告A公司作为抖音的经营方,在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经过数年的发展,积累了海量的短视频数据资源及用户流量资源,并由此衍生获得广告收入等商业价值,上述原告享有的合法竞争性权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三)被告B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性。从经营者利益而言,抖音通过一整套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重要指标形成的算法程序向用户智能精准推荐优质视频内容。该机制依赖于真实可靠的数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在抖音软件中注册的账号仅限本人使用,未经原告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用户不得使用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的任何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据查明事实,被告B公司运营的群控系统,可实现针对抖音App的养号管理、视频管理、点赞私信管理、截流管理等。被告B公司无视抖音App的用户协议,利用该群控系统,妨碍了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干扰了抖音的精准分发机制,破坏抖音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会使抖音用户的产品粘性下降,减损抖音产品对于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进而影响原告流量变现和内容变现的增值收益机会,损害原告的整体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此外,抖音群控系统产生的大量虚假流量、数据会额外增加服务器的负担,原告为甄别虚假流量、数据需要加强监控手段并进行技术升级,势必增加原告的运营和风控成本。∨从消费者利益而言,面对质量参差不齐的海量短视频资源,用户寄希望于借助原告的精准推送在有限时间内获取满足个性需求的优质资源。而群控系统产生的虚假流量、信息直接影响抖音用户信息资源分发的精准度,大量无用、低质资源被分发、推荐,导致用户的体验感下降,还可能危害到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给诈骗等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便利工具,威胁网络空间的安全。∨就市场秩序角度而言,在公平竞争环境下,短视频提供者需要不断提高视频质量以求获取更高流量,而抖音群控系统通过虚构流量、数据作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使其他诚信短视频提供者的流量被使用该群控软件者所抢夺。如果任其发展,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综上,被告B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了原告抖音平台的正常运行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关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且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故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群控系统的销售数量、价格及对原告抖音APP产生的影响)、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宣传、推广、销售、运营其手机群控系统;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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