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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付尾款,装修公司上门“拆家”,法院...

发布者:简花 律师|时间:2022-08-04|15人看过

因装修有个别瑕疵业主提出整改后再付尾款加之双方对尾款数额存在争议业主便迟迟没有结清尾款装修公司一怒之下上门“拆家”快装修好的婚房拆成“毛坯”施工方的这波操作到底行不行?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原告胡某计划装修婚房,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张某,并在张某所在装饰公司洽谈了装修业务,装修费预算约计34000元,因为是熟人介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房屋装修过程中,胡某应施工方要求支付了装修进度款及材料费25000元。2022年1月,当房子装修到70%-80%时,被告张某要求胡某付清余款9000元,原告提出房屋存在个别装修瑕疵,要求整改后付款。而房屋装修过程中存在增项,双方对装修余款数额未能协商成功,原告迟迟没有付清余款,几经协商双方各不让步。2022年1月中旬,被告张某未经告知胡某情况下将已经安装完毕的房门、窗户、卫生间、壁柜、吊顶等装修设施毁坏。婚期临近,原告胡某到新房发现装修已经被拆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及赔偿损失25000元。处理结果经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与装修公司共同返还原告胡某装修款105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因此追究其他责任。法官说法原告与被告因家装房屋成立装修合同关系,比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与原告协商家装方案并报价后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装修尾款。但本案被告一时意气将房屋家装砸毁,既损坏了自身工作成果,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家装房屋损失,故应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如果定作人拒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留置或者拒绝交付,以此为由要求定作人履行付款义务。法治社会下,承揽人选择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维权,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最终得不偿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造成自身权益受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高品质生活需要,房屋的装饰装修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备,涉房屋装修事项繁琐复杂,施工工艺、用材、工期、价款、质量等方面问题极易引发纠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房屋业主:在装修时首先要对装修预算、原材料市场价格有一个市场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尽量选择正规信誉好的施工方,要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做好施工过程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增减项以及特殊工艺要求,一定要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时,对于工程承揽方,要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好双方协商沟通的材料,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来源:临沂市罗庄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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