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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吗?

发布者:朱大胜 律师|时间:2022-03-25|97人看过

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定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协商制定过程中,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协商过程中,双方可否就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以看出,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一般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虽然劳动合同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平等性特征,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一旦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因此劳动合同还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该约定有效,任何一方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只能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上述约定只适用于非一裁终局的案件,如果是一裁终局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权约定管辖法院,而只能依法定管辖,即如果发生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作出一裁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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