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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归一方的房产,过户前会因为另一方的负债被执行吗?

发布者:仇雷 律师|时间:2020-11-16|331人看过

案情简介:

1998年1月,刘忠与王玉登记结婚。2005年7月,由于二人婚后矛盾不断,刘忠与王玉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归女方及女方所生子女所有,但只准居住,不准转卖。《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于同年8月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王玉与自己的孩子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突然有一天,王玉发现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通过了解才得知,原来,前夫刘忠摊上官司了,2010年5月,刘忠与第三人李广先的签订了借款合同,向李广先借款5000万元,但是由于刘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李广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在诉讼过程中,李广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刘忠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法院在2011年7月21日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刘忠名下所有的房产,包括王玉居住的房子。2011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忠应返还李广先人民币500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广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作出执行裁定:继续查封刘忠名下所有的房产。

2013年12月5日,王玉以诉争房产系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那么,法院是否还会继续执行该套房产呢?

 

律师点评:

法院认为,对婚内一方举债,然后离婚并在协议中把房产归一方的情况,普遍的观点认为不能对抗债权人。但是若先离婚、离婚后一方负债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本案中,王玉与刘忠于2005年7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讼争房产归王玉及其所生子女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王玉及其所生子女享有的是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第一,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李广先因与刘忠借款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第二,从内容上看,王玉的请求权系针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而李广先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第三,从性质上看,李广先与刘忠之间的金钱债权,系刘忠与王玉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刘忠的个人债务。第四,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王玉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李广先的金钱债权相比,王玉及其子女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综上,由于《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问题,最终法院判决停止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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