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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上演“四进宫”

发布者:黄明康 律师|时间:2022-01-20|22人看过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吴某先后多次在巨野县城区多个小区附近实施盗窃行为,驾驶电动三轮车,持扳手、螺丝刀、绞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盗窃电动车、半挂车电瓶共计32组。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盗窃的电动车、半挂车电瓶价值金额约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20组电瓶已被追退。

回顾吴某的盗窃史,真可谓“履历丰富”:

1999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吴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12名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官提醒

切莫贪图小利盗窃他人财物,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需如数退还,最终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盗意识,车辆尽量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放点,避免停放在偏僻、人流量偏少的地方,应当为爱车配备坚固结实的锁具,停放车辆后记得给爱车上锁。

 

 来源: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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