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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项目未竣工验收,如何要求支付后期工程款

发布者:周勇 律师|时间:2022-09-01|0人看过

随着房地产市场趋冷,很多工程项目都未能如期完工,而建设工程合同往往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那么若工程已施工完毕,仅是没有竣工验收,承包方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则案例:湖南某建筑公司(下称承包方)承接了某饮品公司(下称发包方)的建设工程项目,后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项目停工,在诉讼时,双方对给付工程款的数额和时间产生了争议。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补充协议书》对于案涉争议二期工程付款方式约定:“二期工程按月形象进度计量、付款,承包方每月25日向发包方提交当月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文件,发包方须在当月30日之前完成审核工作并于下月5日前向承包方支付上月工程计量款的80%,余款在相应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付足总价款的95%,总价款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一次付清。”案涉工程因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未能完工,项目未经整体竣工验收及结算审定,因此《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019年11月7日,发承双方通过核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62175906.8元,并一致同意就有争议部分的工程款申请法院进行造价鉴定。2020年1月13日,承包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发包方以双方确认或者造价鉴定的数额为准向其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并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可见,直至承包方起诉之日,双方当事人对应付工程价款仍有争议。本案中,案涉工程交付之日不明,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应以承包方起诉时间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可见,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情况时,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法院首先会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满足合同约定,若不满足则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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