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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未申报工伤,按照人身损害起诉获得赔偿

发布者:周勇 律师|时间:2022-06-07|30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通常情况下,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最晚时间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超过1年时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是否还能获得赔偿呢?

先来看一个判例:

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公司赔偿申某医疗费5824.84元、护理费11014元(服务业标准年收入60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368952元(标准年收入461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5319.6元(标准年收入34811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900元、住宿费736元、交通费7942.2元……

一审法院认为,申某的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相关各方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均未申报工伤,申某嗣后申请被劳动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其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符合法律之规定。因此,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其形成雇佣关系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申某医疗费5824.84元、护理费11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3689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1395.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900元、住宿费736元、交通费1500元。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这是一项程序性义务,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责任。

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一种权利,权利的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起一年,个人没有行使权利的后果只有一种,即不能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但个人依然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用人单位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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