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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应以继承的财产范围为限

发布者:周勇 律师|时间:2022-06-13|5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30日,穆某向黄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向黄某先生借人民币74万元整,年息20%,借期2年,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

2017年3月13日穆某死亡,其女穆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处查明如下事实:穆某于2017年3月13日死亡。穆乙申请继承穆某遗留的财产包括: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273.54元及利息。公证处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因被继承人穆某的父母均已先于穆某死亡,穆某与杨某离婚后未再婚,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穆某的上述遗产由穆乙继承。

2020年7月14日,穆乙去世。穆乙与郭某系夫妻关系,郭丙系二人之子。

2021年6月17日,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郭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黄某偿还借款本金74万元及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裁判要点

一、关于黄某是否对穆某享有借款债权问题。

黄某提交了有穆某签名的借条且对借条所载借款74万元作了合理说明,并且提交了银行取款凭证、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可以证明黄某与穆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

本案时间跨度较长,结合法律规定利息应采取分段计算的方式,对于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黄某主张按照借条所约定的年利率20%计算,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经核算金额为620777.78元;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应以2020年8月20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3.85×4=15.4%进行计算。

二、关于郭某、郭丙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故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穆某于2017年3月13日死亡后,穆乙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穆某对外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穆乙对穆某所欠黄某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在其继承穆某遗产范围内负有债务。

2020年7月14日,穆乙去世,对于穆乙所负黄某的上述债务,郭某、郭丙作为穆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二人应在继承穆乙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综上,郭某、郭丙对于黄某的清偿责任,以其继承穆乙遗产为限且以穆乙继承穆某遗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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