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天津盗窃罪立案标准

发布者:夏明敏 律师|时间:2021-12-28|249人看过

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的统一标准,但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允许各个省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关于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1.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2.扒窃案件中,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按照第一条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二、关于量刑的具体细化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5463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