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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林鑫 律师|时间:2015-10-20|685人看过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4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436.9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6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506元;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4290元;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014元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739元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72773元

六、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68123元

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6919元

八、2014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68380元

2.采矿业 90780元

3.制造业 6707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9921元

5.建筑业 62224元

6.批发和零售业 6394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78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 4131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359元

10.金融业 157466元

11.房地产业 8057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85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2686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09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3882元

16.教育 9511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02844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051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772元

具体您可来电或到所咨询。

联系方式

杜文雅律师

手机:15510981511(电话咨询免费)

执业证号:11201201411539283

所在律所: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73号嘉利中心8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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