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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高光辉 律师|时间:2021-01-18|117人看过
买卖合同中是可以这样约定的。根据《民法典》6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但要注意,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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