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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成立公司前,要签订“投资协议”?

发布者:黄思凯 律师|时间:2021-08-04|140人看过

       投资人为投资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称为“股东协议” 、“投资协议”等,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投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关于设立事项而签署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

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投资人之间签署投资协议并非必备法律文件,但是为什么几乎所有的投资行为中,投资人之间都会先就公司设立事项签订一份投资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呢?一、     签订投资协议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1.  明确公司设立过程中各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公司的筹备、设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往往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特别是设立过程较长时,明确设立事务的分工、费用承担及责任划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设立中的公司对外侵权,因为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在法律性质上被认为是投资人之间的合伙,因此相关法律责任由所有投资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投资人内部责任的承担如何划分,就须在投资协议中明确清楚。

2.  不适宜载入公司章程的内容,须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明确

目前,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时使用统一格式的章程范本。范本内容一般较为简单,无法体现符合设立公司情况的个性化条款,无法满足各投资人之间有别于公司章程之外的其他约定。那么弥补的方式,则是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个性化条款。另外,公司章程是公示文件,投资人出于保密等原因,也会将一些重要、特殊的权利义务写入投资协议而不在章程中体现。

  二、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关系

公司章程往往是以投资协议为基础而制定。出于各种原因,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往往会比公司章程中更多。如果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之间发生了冲突,该如何适用呢?

1.   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直接内容冲突时,原则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如果仅涉及公司与公司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公司章程。对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而言,了解公司情况依据的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文件,具有对外效力,具有登记对外公开的要件要求。而投资协议的内容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悉,不得对抗第三人。

2.   公司章程未规定而投资协议有约定时,投资协议对股东继续有效

实践中,尽管投资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投资协议会对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约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投资人或发起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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