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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送小三钱财,原配可霸气追回

发布者:唐卓 律师|时间:2022-05-31|34人看过

【案情介绍】

原告马女士与被告之一的董先生是合法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董先生认识了另一被告王小姐,在马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17年以来,董先生与王小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育有非婚生子,并多次在特殊日期转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董先生与王小姐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马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马女士与王小姐的短信聊天记录,王小姐在知道马女士与董先生系夫妻关系的情况下,还与董先生进行不正当往来,马女士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小姐辩称其是董先生工作及生活助理,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并非基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而是用于董先生工作及日常生活中的花销,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补发工资。

【争议焦点】

董先生与王小姐之间的钱款支出,是属于双方正常往来还是单方赠与?

这些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董先生是否有权单方处分?

马女士是否有权追回上述钱款?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马女士与董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2020年董先生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董先生与马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董先生隐瞒马女士与王小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董先生于2017年就与王小姐有不正当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在马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多次多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无偿赠与王小姐。董先生确认上述事实属实不仅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而且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她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马女士的合法权益。董先生承诺,至协议签署之日,不再做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董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向王小姐赠与大额款项,而王小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董先生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的行为,当属无效。马女士有权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和厉害关系人要求王小姐返还财产。

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董先生赠与被告王小姐XX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王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女士X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擅自向他人赠与大额款项,而此赠与行为并未支付相应对价,系无权处分的行为,当属无效。另一方有权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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