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珣 律师|时间:2021-07-07|379人看过
基本案情:河北省某市规划建设,村民张三于1994年建造的房屋,位于道
路旁边,因绿化、拆违等原因将张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口头告知张三
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时隔1年至2018年9月,管委会下的办事处趁着张三不在家,
,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房屋,没有任何违法建筑认定的通知,说拆就拆。
人为的意外来的太突然了,张三该怎么办?
第一个问题,需要知道什么是违法建筑?我国法治建设不断的完善,不管是村里建房,还是城市建房,均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许可等手续,方可以建造成合法的房屋。特别提醒,耕地上不允许建房,以前农村建房村里同意就行,现在不行了,建房前需向村委申请,经镇、县有关部门完善相应的建房手续。所谓违法建筑,就是未经审批私自建造的房屋,违法建筑不会时间久了变成合法建筑,但违法建筑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第二个问题,张三的房屋是不是合法建筑?张三于1994年建设房屋时,申请了相应的建房手续,但并不齐全,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张三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问题在于张三的房屋建造于1994年,不能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约束法律实施之前的建造行为,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按常理,张三应及时的补办房屋权属证明,实践中补办房屋产权证明很难,并不是张三的原因,更多的有行政机关的责任。所有张三的房屋并非属于违法建筑。第三个问题,有权行政机关能不能对张三进行处罚?当然可以,先不论张三的房屋是否合法,有权机关有处罚的职权,就可以对张三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张三当然可以不服该处罚行为,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60日内提起复议申请,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推翻行政处罚的内容,恢复房屋合法的状态。第四个问题,管委会未认定张三的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应不应该赔偿张三?张三委托律师代为维权,首先,针对管委会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了管委会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明确为“程序违法”,张三向管委会申请国家赔偿,随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故法院判决程序违法,没有侵害张三的实体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合法的财产损失,张三没有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也就不能证明房屋的合法性,故驳回了张三的起诉,不给张三国家赔偿。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感叹法官逻辑的思维的缜密,说的很有道理,但总是觉得哪里不对,至少普通老百姓无法接受,张三不知道判决结果合不合法,但肯定违背基本的常识和伦理道德。第五点,律师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什么是违法建筑?如何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张三的房屋建设没有被有权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就不存在违法建筑之说。管委会仅管委会口头认为张三的房屋属于违建,但并没有作出有效的处罚决定,所以不存在违法建筑的问题,不能因张三未提供有效房屋产权证就推定为违法建筑,否则,物权无任何保障可言。二、张三房屋被强拆的客观事实,已经被法院有效判决确认违法,张三房屋又不存违法建筑的问题,强拆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律关系已经很明了,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有侵权行为,有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二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管委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管委会称张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1988年和1998年修订)的规定,张三房屋不是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2007年修订)规定,张三房屋建造时间早于该法律实施的时间,也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法院通过给张三增加举证责任,认定张三举证不能,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四、张三房屋合法状态实属客观事实,无需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况且没有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管委会违法强拆行为明显侵权,事实上的根据是张三居住24年的房屋被强拆且造成了显而易见的损失(房子没了),法律上的根据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解释,在此情况下,应当判赔张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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