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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口角酿大错,大学生故意伤人被判刑!

发布者:李晓琼 律师|时间:2022-05-11|50人看过

 20多岁的大学生

  本该努力学习

  为美好前程而奋斗

  却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冲突

  一时冲动酿成大错

  案件的起因是一场无心的打闹

  张某(女)与李某(男)是同乡

  两人考进天津同一所学校读书

  后张某与同校王某(男)相恋

  成为了男女朋友

  某日,李某在上学路上,碰到了同行的张某与王某。李某用书拍打张某胳膊,其嬉闹行为引起王某强烈不满,与李某发生口角,被周围的同学劝开。

  当天晚上

  气不过的王某

  买了一把水果刀

  前往李某宿舍楼进行理论

  二人言语不和

  情绪失控下

  王某将李某捅伤

  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李某右肺破裂

  须手术治疗

  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外加其他多处损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自首,其家属支付李某全部医疗费用及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判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

  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并取得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

  法院组织学校代表

  被告人及家长等召开座谈会

  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

  要求家长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并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

  此涉校园故意伤害案,展现出学校法治教育不足、校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学校应强化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牢法治观念,加强安全管理,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法院也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以典型案例给学生上好法治教育课,家庭、学校、社会要凝聚共治合力,营造安全校园。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河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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