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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

发布者:雷安琪 律师|时间:2016-06-10|303人看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向好发展,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阶段。部分企业,为了更好发展企业,壮大企业规模,提高发展平台,使自己的员工能够真正的体现主人翁精神,发挥自己的才能和能力,主管弄动地投身到公司发展当中,积极的进行各种转型尝试,公司股份制便是其中一种。股份制改造是普通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建立股份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制度。本企业的职工也可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份,进而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股份制改造可以有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能使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实现政企分开,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涉及到合作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需要变更时,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一起企业出现了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或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强制职工入股的手段等问题,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怎样履行呢?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办理。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职工投资入股问题应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资源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者硬性安排下岗,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         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争议如何处理?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企业发生了第二段论述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职工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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