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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者:龙清清 律师|时间:2020-08-04|133人看过

案例:

王强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陈莉,2010年登记结婚,王强经营外贸生意,经常出差,两人离多聚少,有一次朋友提醒陈莉多关心一下自己的老公,陈莉这才发现原来丈夫在另外一个城市与一个叫小慧的女人混在了一起,陈莉非常气愤,果断的提出了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王强与小慧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那么陈莉的诉求合理吗,她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法律解答: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本案例中因为男方出现了外遇,婚内出轨与“小三”同居,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男方的行为对家庭、对妻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所以陈莉有权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至于精神损失费的数额认定,法律没有统一标准,要根据丈夫的过错程度、负担能力、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另外因为“小三”并非婚姻关系的一方,小三本身也可能是受害者,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复杂,法律并不支持陈莉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失费,那是不是“小三”在这里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当然也不是,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丈夫为了讨好小情人,赠送房产、汽车、钻戒等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害,陈莉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的。点评: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走进了婚姻就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互相忠诚,互敬互爱,路边野花再美,也不能采,而对于无辜的受害方呢,如果利益受到侵害,法律是你最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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