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方杰 律师|时间:2019-12-11|205人看过
我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能源公司签订了《原煤破碎加工合同》,被告拖欠1300万元加工费,被告抗辩理由系《环保法》修订后,整体验收才能正常生产,系情势变更,应按实际破裂量结算加工费,而且原告提供的原煤破碎加工系统存在设计缺陷,根据被告提交的环保违法行政处罚,原告质证被告违背《环保法》及消防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客观情形变化所致,原煤破碎加工系统经法院现场核实调查,完全满足破碎量,设计不存在缺陷,而且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需提供100万吨的原煤破碎,不足100万吨,按100万吨计算,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双方约定系兜底条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对方不服,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支持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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