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方杰 律师|时间:2019-12-18|314人看过
A公司与潘某、B公司、C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二审,涉及钢材款,一审不是我代理败诉,二审A公司找到我代理,B公司拿出高院的判决对A公司不利,通过庭审中认真查看高院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B公司、C公司对潘某挂靠B公司是相互知情的,但本案的事实是有区别的,A公司对潘某挂靠B公司是不知情的,是基于当时潘某拿着B公司的任命书(留存至A公司),A公司基于任命书的信任,才赊账给潘某,通过阐述之间关键事实区别,中院最终判决A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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