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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郑方杰 律师|时间:2019-12-24|400人看过
代某挪用公款66万元,其中60多万用于倒短购买房屋,在挪用几天后就将款项打回单位,本辩护认真查阅了人大关于挪用公款中营利活动中立法旨意,购买房屋不属于营业活动,最终法院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仅认定2万元,2012年的案件,如果是现在,挪用公款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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