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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疫情防控涉嫌犯罪的行为及罪名分析

发布者:王阳震 律师|时间:2022-05-11|62人看过

概述

新冠病毒不仅考验社会公共卫生的治理,同时也在当前时期带来社会治理的新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因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及管理措施而涉嫌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件,以此警示社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遵守法律,不得利用疫情防控之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笔者也尝试根据本所近期办理的相关案件和公开渠道发布的案例,结合实务当中比较突出的几种行为及罪名,予以分别展开论述,期望可以更加直观的展现法律责任的界限与标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

01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本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我们总结涉嫌该罪名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隐瞒行程,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大范围传播危险的;

2.伪造健康码、制作虚假核酸报告出售的行为;

3.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封控区域内人员,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引起病毒传播风险的;

4.外卖、快递行业人员未办理相关通行证件,擅自进入封控区域,引起病毒传播风险的;

5.在网络平台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情形。

    以上情形对于疫情的防控具有较大的破坏性,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引起疫情传播,或者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威胁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中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非法经营罪 

单位或者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其他民生用品价格,比如口罩、消毒酒精、食品等,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另外,国家法律规定属于专营、专卖类商品的,没有经营许可证则不能擅自销售,比如销售香烟,应取得烟草售卖许可证,如果没有相应许可证,大量购入各种品牌的香烟,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推广销售,或者在封控的小区以跑腿代买的形式加价销售,则属于违法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般来讲,个人“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外卖骑手以平台接单的形式,代买代购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03

寻衅滋事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安、志愿者等工作人员依据防疫规定对进入小区人员,测量体温、盘查登记个人信息、查看健康宝及行程码的,应当予以配合,如果认为其侵犯了个人隐私或者因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而产生争吵时,应保持理性克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如果辱骂、殴打保安或者社区志愿者,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破坏疫情防控秩序或者社会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而在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刑期规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4

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保安、社区志愿者、医护人员、居委会、街道办等正在执行防疫政策的相关人员,身份上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从事的工作是正在代表国家实施防疫政策,受委托执行防疫任务,是依法从事公务的行为,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防疫规定,拒绝核酸检测、违反封控管理措施擅自外出、强行闯入封控区域等行为,遭到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阻拦,仍采取过激行为拒不配合的,将有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应配合志愿者、医护人员、核酸检测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执行相关防疫政策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若有不合理的措施给自己造成不便的,应理性表达,或者拨打12345政府热线,或者当地防疫指挥部电话,或者拨打110,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警察到场后,暴力抗拒执法的,将有可能涉嫌袭警罪。

总结

在此呼吁大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配合防疫政策措施,理解信任工作人员,尊重志愿者和医护人员。对于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出行、生活不便,应当保有一定程度理解与容忍,克制冲动情绪,遵守防疫规定。坚守法律底线,理性表达诉求,避免深陷不必要的法律纷争之中,在特殊时期从严、从重的司法政策前提下,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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