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发布者:王阳震 律师|时间:2021-08-25|108人看过

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赵海冬,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不予起诉。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一案,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及本人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如本案需继续侦查也可先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愿依法为张某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和成人的认知有重大的区别,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无羁押的必要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及客观犯罪情节都相对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对其无羁押的必要

首先,根据本案中辩护人了解的情况,此次事情事出有因,被害人在学校说嫌疑人坏话,对嫌疑人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嫌疑人张添越为了出口气,争个面子就约被害人来KTV讨个说法,其主观上并没有想对被害人造成多大伤害,造成此次结果也是被完全超出嫌疑人意料之外的。

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之前确实在背地里说过嫌疑人坏话,对嫌疑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角度,可以对嫌疑人从宽处理。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虽然嫌疑人将被害人上衣撩到了肩部,露出胸部,但时间相对较短,嫌疑人也没有主动拍摄视频,其手机里的视频是KTV里其他人拍的,其并未转发给他人,也没有上传到网络上造成严重的后果,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犯罪嫌疑人打了被害人几巴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质伤害,没有对被害人身体造成损害。犯罪嫌疑人作为一名女性,触碰被害人的胸部,对被害人伤害较小,情节较为轻微。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客观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现在已经回学校上学,已经恢复了正常生活,犯罪嫌疑人依然被羁押,可以对其不予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从自首情节及认罪态度的角度对其无起诉必要

案发后嫌疑人回到家中,于案发次日由民警在家中将其传唤,没有任何逃避侦察的行为,其虽无严格依据法条进行“自动投案”行为,但是嫌疑人的行为实质上与“自动投案”无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对其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书写悔过书,忏悔自己的罪行,忏悔自己的罪行,从自首情节及认罪态度的角度对其可以不予起诉。

四、被告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之前从未受到过刑事与行政处罚,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无羁押必要。

五、犯罪嫌疑人自幼体弱多病,患有抑郁症,且长期服用抑郁症药物,对其不予起诉,使其早日回家治病,有利于其病情的治疗。

六、依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犯罪嫌疑人家属多次与受害人积极沟通,表示愿意满足受害方的任何条件以寻求被害人的谅解,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登报公开道歉等,然受害方对此不置可否,嫌疑人的父母已经为寻求被害方的谅解作出了巨大努力,从此角度对嫌疑人无羁押的必要。

七、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其祖母年近高龄,体弱多病,在得知嫌疑人被羁押后给自身带来极大的精神刺激,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希望人民检察官对其不予起诉,使其早日和家人团聚,缓解家人对其的担忧,有益于其家人疾病的康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属于初犯,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积极寻求与受害人方达成谅解;自身情况与家庭情况特殊等情节,建议人民检察官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不予起诉,给予这个花季少女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 致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6日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735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