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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中的律师费条款能得到支持吗

发布者:肖丁贵 律师|时间:2021-08-24|21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均可看出不管怎么约定,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是道红线,不能逾越,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有关律师费呢,即如果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对方逾期还款,除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后,还需承担因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此约定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笔者认为,依据此约定,合理的律师费应当得到支持。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其他费用”,在实践中主要指与借款相关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实质上还是属于利息的范围,之所以,在借款协议中同时约定利息、违约金、及此类费用主要还是分散规避法律规定的利率的上限,也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将此类约定及费用打包在一起,统一设定了4倍lpr的红线。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律师费属于权利人为了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其他费用”的利息属性不同,故也不应担包含在“其他费用”中,因此,在有约定的情形下,合理的律师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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