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

竣工试验对发、承包双方的重要意义

发布者:肖宏健 律师|时间:2021-08-12|221人看过

编者按: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增项增加的,在全部工程或区段工程(视情况而定)完工后且在被发包人接手前,根据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只有通过合法、合规、合约以及科学的竣工试验手段才能为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提供准确的、科学的依据,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交付节点,因此对于发、承包双方都非常重要。本文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的最新规定,结合本人近20年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管理经验及相关司法判例,写了些思考,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不到之处,请各位读者指正。

一、承包人开展竣工试验的依据

1.承包人的竣工试验的权利义务来源。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的约定。其次,在优先级顺序上,发承包双方竣工试验的权利义务优先适用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的约定,只有当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2.开展竣工试验的前置要求。首先,承包人应提交竣工记录:“承包人应编制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施工记录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其次,承包人应提交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再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过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最后,工程师应对施工记录如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进行审查。工程师需注意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适用默示推定条款。

综上,只有当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文件答复同意或默示推定同意后,承包人才可开展竣工试验相关工作。

二、不进行或违规进行竣工试验面临的风险

1.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中关于竣工试验要求的有效性和变更程序问题需引起重视。首先,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约定的竣工试验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否则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另外,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认为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需要修订,不得擅自修改合同约定内容,单方的擅自变更属于违约行为,确实需要进行修订的应该按合同变更程序实施,由工程师或承包人提出变更,履行变更程序,承包人按变更后的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编制竣工试验计划,同时工程师按变更后的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的内容和标准对竣工试验计划审核答复。

2.合同中竣工试验内容及性质的约定不清经常导致争议。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应明确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等:竣工试验是否包含试运行、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竣工试验与工程交付次序;竣工试验与竣工日期的关联关系;竣工试验与付款的关联关系;竣工试验的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中上述事项约定不清是造成双方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各方应引起重视。

3.不具备条件下开展竣工试存在的风险。首先,如果一旦启动竣工试验并且竣工试验合格的,即代表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结束,在某些情况下竣工试验合格日期可能会被视为竣工日期,考虑到存在安全风险以及被视为竣工日期的风险,在工程或区段工程未全部完成或缺陷较多时,工程师不应同意承包人对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的申请。如发包人有提前进行竣工试验的特殊要求,应列出工程尾项清单,并各方签订承包人不因竣工试验合格而免责的协议再开展竣工试验工作,即使如此,这种情形下进行竣工试验对工程及人员的安全都带来一定的风险,发包人应承担要求提前竣工试验相应的责任,对于提前进行竣工试验会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承包人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否则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如果承包人未按第5.4款[竣工文件]、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不能满足要求,承包人无权提出竣工试验要求。需工程师注意的是,工程师应在审查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文件书面答复不同意,并说明其不具备开展竣工试验条件的情形,如果工程师未在限期内答复,存在默示推定同意承包人开展竣工试验工作的风险。

4.发包人在未进行竣工试验前擅自占有使用工程的风险。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未经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存在以转移占有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完成竣工验收就擅自占有使用的,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免责的,只有主体或基础工程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才承担责任。因此发包人应在竣工试验通过并竣工验收合格,履行交接程序后再占有工程,避免未进行竣工试验就擅自占有使用工程项目产生的纠纷和风险。

【裁判观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工程项目多次维修,竣工试验结果仍不能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考核性能,合同约定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按新建工程承担责任的,发包人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和造价鉴定意见扣减全部不合格工程费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竣工试验的前置程序

承包人编制的竣工试验计划及工程师的审核修订意见是开展竣工试验的纲领性文件,直接关系到竣工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在以往的工程实践中,比较强调竣工试验操作环节,而忽视竣工试验计划和相关细化文件的编审质量,导致竣工试验结果的偏离,同时竣工试验计划编制和审核回复的随意性,也给发包承包双方开展竣工试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易引起纠纷。为解决上述问题,需通过确定发承包双方关于竣工试验计划和相关文件的编审程序及完成时点要求,挂钩违约责任,以推动竣工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1.在工程师对承包人按示范文本9.1.1款提交的竣工试验所需文件进行审查认可后,承包人有权利有义务向工程师提出竣工试验计划,该项权利涉及到竣工验收日期的确定、工程移交及工程验收款的支付,是承包人重要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承包人需关注竣工试验的根本目的是验证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性能要求,这是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承包人需围绕合同的要求的项目内容及标准进行竣工试验计划的编制。

2.为保证竣工试验计划的可操作性,计划需概括性的列明竣工试验计划的内容: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详见示范文本6.5款[由承包人试验]:“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约定,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由承包人提供试验设备、试验人员、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应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需承包人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投料试车约定为竣工试验的,需与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谁是组织方、谁是参与方,以及费用和责任分担问题。

3.为给工程师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竣工试验准备及审核竣工试验计划,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承包人未提前42天提交的,工程师可以否决或提出顺延答复。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明确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试验计划审查期限为14天,少于示范文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中21天的审查期限,另外为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反馈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由于竣工试验计划提交时间较早,实际竣工试验日期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4.为保护承包人合理利益,防止发包人不作为延误竣工试验的开展导致承包人费用和工期损失,示范文本明确了工程师逾期答复适用默示推定同意的原则,即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试验计划14天内未进行答复的,视为竣工计划已得到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答复同意或默示推定同意的情形下可以按照竣工试验计划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四、竣工试验前置程序需注意事项

1.发承包双方需高度关注竣工试验计划的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合同及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否则可能导致通过竣工试验的工程效能不达标甚至工程不合格,导致双方利益受损,这种情况在中小工程中时有发生。工程师应严格按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进行审核提出修订意见。需要承包人注意的是,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承包人作为竣工试验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要高度关注工程师的审核意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如工程师在对竣工试验计划的答复意见超出了合同要求或提高了试验标准,超出部分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此时承包人应书面提出异议不予接受,除非发包人以变更并支付合理对价的形式,且该变更是承包人可接受并能实现的。

2.需要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申请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有时会被理解为“工程或区段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所以工程师要对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具备竣工试验条件进行充分的评估,不具备竣工试验条件的,工程师也要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试验计划14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试验计划进行书面答复,说明其不具备条件的情形,如果不按期答复,存在默示推定同意竣工试验计划的风险。

  五、竣工试验的程序要求

竣工试验进入实操环节的安全管控工作和实际实施的试验标准对于确保工程及人员安全和试验结果的客观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竣工试验实施过程中首先应以工程师同意或默示推定同意的竣工试验计划和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要求作为开展竣工试验的依据,其次应优先适用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步骤和要求,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按一般顺序,即启动前试验、启动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再次前一阶段试验结束并合格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试验,另外进行竣工试验不等同于发包人接收,即竣工试验和发包人接收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同阶段,最后竣工试验的收益应归属于发包人。综上,本项对承包人在竣工试验过程所应遵循的具体步骤和要求,明确各方投入的成本和收益,旨在保证竣工试验工作的安全和达标,保证竣工试验工作的顺利完成,并减少双方关于成本收益的纠纷。

六、竣工试验程序法律风险防控

1.如果承包人擅自改变竣工试验计划及合同中相关要求,对工程工期、安全质量和试验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发包人可以当场否决,要求承包人中止竣工试验,发包人需要注意保存足够的证据,防止被承包人索赔。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按9.2款[延误的试验]承担竣工试验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如果发包人擅自改变竣工试验计划及合同中相关要求,对工程工期、安全质量和试验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承包人可以提出异议,承包人需要注意保存足够的证据,防止被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需按9.2款[延误的试验]承担责任。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如果承包人要求在本阶段试验未完成或试验存在不合格的情形下开展下一阶段试验,发包人应提出中止试验,承包人需承担在此情形下强行继续试验的责任。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本阶段试验未完成或试验存在不合格的情形下开展下一阶段试验,承包人可以提出中止试验,发包人需承担在此情形下继续进行试验的责任,承包人需承担过错责任。

4.如果承包人未对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能够安全的承受启动试验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很可能在启动试验中出现故障甚至事故,此时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为了防范该类问题的发生,承包方应列出检查清单,工程师应进行审查,以点检表的形式对工程的性能逐项进行核查,排除隐患,避免疏漏,最大限度上确保安全。

5.启动试验是衡量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否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在笔者经历的基建项目中,部分工程为了抢时间,往往在启动试验项目不全、启动试验运行时间不够、启动试验存在缺陷还不能连续稳定运行的情形下就急于开展试运行试验,造成大量设备出现故障甚至事故。因此,启动试验必须按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和竣工试验计划中的项目、顺序、时长、标准逐项测试完成,尤其承包人应关注其作为总承包方需承担的主要责任,发包人承担违章指挥等过错责任。

6.在试运行试验中,对于承包人而言,为达到通过验收的目的,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得试运行试验的结果与实际结果偏离的冲动。发包人需在工程实施阶段就准备好相应的测试人员、质检人员、运营维护人员,熟悉工程特点及工艺特点,在试运行试验中能审慎把关试验的质量,同时为运营人员顺利接收项目做好准备和过渡。在试运行试验中,如是由承包人组织和实施的,承包人要对试运行试验中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人员资质、方案等予以审查检验,这是承包人的义务,否则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源和条件导致试运行出现问题,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审查检验责任,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7.在试运行过程中,原始记录、试验的过程报告、各单项的试验结果等都需及时保存,各方及时签字,保证试验结果的可追溯性,最终呈现全面、客观的试运行结论。

8.为避免竣工试验与竣工验收、交付接收的混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无明确约定的,若通过竣工试验并被发包人接收的,则接收证书所载明的日期可推定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裁判观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专用条款将投运试验约定在交工试验、工程接收之后,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的程序的,属于竣工试验,不属于竣工后试验。合同约定该工程单元投运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日期且影响到其他单元投运的接受违约考核的,当该工程单元实际投运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日期,但早于其他单元的投产时间,并未影响其他单元投运的,应当免于考核违约责任。

  七、发包人使用工程对竣工试验的影响

在工程实践中,对竣工试验结果的确认经常成为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应通过明确竣工试验报告的标准、提交及确认程序,最大程度上减少争议。首先承包人提交竣工试验报告的标准,必须满足合同及其附件《发包人要求》及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其次应明确发包人针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答复的处理程序,约定了工程师逾期答复默示推定同意条款,以督促工程师及时审核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试验报告。最后,应厘清对于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造成的对工程性能、特性及竣工试验结果的责任分担问题。

1.因为通过竣工试验日期是“工程或区段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并达到合同约定性能指标”的重要节点,甚至在竣工试验通过即刻接收工程等特殊情形会作为竣工验收的标志,工程师应关注竣工试验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标准的合法及合约性,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形下应在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竣工试验报告。

2.工程师需注意应在14天内书面作出不同意该竣工试验报告的答复,指出竣工试验结果及竣工试验报告存在的问题,否则会面临默示推定同意竣工试验报告结论的风险。工程师可通过项目管理软件、严格要求资料递交程序、在专有合同中增加承包人的催告程序等手段来防控默示推定风险。

3.虽然法律法规中都严禁发包人占有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但工程实践中部分发包人由于各种原因,会提前占有甚至使用未经竣工试验的工程。从公平角度出发,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合理利益,示范文本规定无论发包人因何种原因提前占有使用的,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即确实由于发包人使用的原因导致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人应履行及时提交竣工试验报告的义务。如果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合格且发包人无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拒绝交付竣工试验报告,发包人可通过诉讼请求承包人交付竣工试验报告,该诉讼作为给付之诉,因此一般能够获得胜诉。如承包人不提供竣工试验报告造成发包人损失,从侵权之诉的角度看,发包人要进行损失的举证,另外还要举证因果关系,侵权之诉较为困难,相比较而言,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及时提供竣工试验报告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进行违约之诉胜诉的难度较侵权之诉要小很多。

5.示范文本中为了保障承包方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发包人不作为的情形影响工程进度,参考菲迪克合同,在多处规定了默示推定条款,这样就要求工程师在管理过程中严肃对待程序性、时效性。在本项中工程师应高度重视审核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试验报告的时效性,超过14天未审核答复的视为默示推定同意。因关系到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这里的默示推定在一定程度上比变更和结算的默示推定后果还要严重。

6.工程师审核同意或默示推定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报告合格后,要想再推翻竣工试验报告,全部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发包人这里,因此工程师一定要慎重审核答复承包人的竣工试验报告。

7.工程师还需注意的是只要审核同意或默示推定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报告合格,即使承包人未提供其他的竣工文件,往往不能构成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在此种情形下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面临既要支付工程款,还要支付迟延支付的违约金的风险,除非发包人在合同明确约定所有竣工文件移交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此,再次强调工程师一定要慎重审核答复承包人的竣工试验报告。

8.《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按该规定,发包人可能会因提前使用工程而承担除主体和基础质量不合格之外的所有质量责任后果。考虑到工程实践中存在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特殊情况,应在合同中或补充协议中做好约定,各方需注意该约定的效力可能会存在问题。另外,承包人要对工程是否能交付给发包人做适当的评估,对于安全质量风险较大的项目,承包人应坚决拒绝交付。虽然本项条款中约定适当考虑发包人提前占有使用对工程的影响,也就是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只承担使用造成的风险,但是发包人对提前占有未经竣工试验合格的工程都有违反《建筑法》《民法典》相关法条的嫌疑,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主要责任,因此即使合同做了约定,也存在承包人通过诉讼对抗的风险,发包人需慎重使用该项条款。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先交付相关竣工资料,首先应明确哪一方具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一方才具有抗辩权。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导致承包人迟延履行交付竣工资料的,承包人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承包人应交付相应竣工资料之后,发包人才履行支付义务的,发包人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时,还要注意发包人是否有证据已经催告承包人履行提供相应竣工资料的义务。

【裁判观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验收合格问题。发包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涉案工程完工,且质量等级为合格;之后发包人签署的《发电工程72小时运行报告》进一步证明系统运行可靠,完全满足正常发电的要求,绝大部分指标达到优良,可以进行试生产阶段;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至今,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成并移交。

【裁判观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加盖公章的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均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虽主张该验收报告系对主体工程的验收,且工程亦未投入使用,但其对在验收报告加盖公章行为未作有效抗辩,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八、竣工试验延误的风险和责任承担

对于竣工试验延误的责任分配是工程中常见的纠纷,为厘清发承包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分界,应按过错原则及补救原则对延误责任承担进行了具体的规制。首先,对于已经具备竣工试验条件的,由于发包人不作为等发包方原因导致竣工试验开始日期延误14天以上的情形,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并需补偿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同时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独自开展竣工试验。其次,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竣工试验时,发包人需先履行通知承包人21天内开展竣工试验的义务,在该期限届满承包人仍未开展竣工试验的,之后发包人享有代为履行组织竣工试验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竣工试验的费用和结果,在此种情形下由发包人组织竣工试验的,发包人需在28天内将试验结果告知承包人。

综上,通过明确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不作为等原因导致竣工试验开始日期延期的处理程序,旨在对于发包人违约不开展竣工试验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工期及利润的损失,承包人可以得到补偿;而对于承包人违约不开展竣工试验,发包人也可以催告后代为履行竣工试验,以推动工程竣工验收的正常开展。

1.承包人已按第5.4款[竣工文件]、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竣工试验计划均得到工程师答复同意或默示推定同意的情形下,并承包人已经提前21天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而由于发包人的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竣工试验计划中的日期开展竣工试验的,导致竣工试验日期延期14天以上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需承包人注意其对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期负有举证责任,并承包人需先履行催告发包人参与、配合竣工试验的义务。

2.为避免因发包人的不参与、不配合,导致竣工试验无法进行,从而陷入僵局,示范文本明确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这既是给与承包人在特殊情形下独自开展竣工试验的权利,此时视同发包人参加竣工试验;同时也是明确承包人应在具备独自进行竣工试验的情形下尽快开展竣工试验,如果承包人不履行该义务,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会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需承包人注意其对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得不单方进行竣工试验负有举证责任,并承包人需先履行催告发包人参与、配合竣工试验的义务。

3.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因各种原因延迟进行竣工试验,示范文本规定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竣工试验义务的,工程师有权利也有义务催告承包人限期开展竣工试验。需发包人注意其要求承包人开展竣工试验的前提应考虑承包人是否有正当理由不开展竣工试验。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在先,以及工程本身不具备或发包人提供的条件不具备开展竣工试验的条件的,发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开展竣工试验。发包人反而有被索赔工期和费用的风险。

4.发包人已履行催告承包人义务,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启动竣工试验的,为保障工程的顺利竣工,示范文本明确发包人有权独自开展竣工试验,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视为承包人参加了竣工试验并认可竣工试验结果。竣工试验的费用和合理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需发包人注意其对承包人不履行竣工试验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并发包人需先履行催告承包人开展竣工试验的义务。

5.当承包人按竣工试验的程序已经可以开始试验的,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延误,承包人分情形有几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客观上无法开展试验的,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这里要注意14天的免责期;其次,如果即使发包人不配合,承包人客观上也能够进行竣工试验的,承包人有权利有义务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独自进行竣工试验,视为发包人参加竣工试验。如果承包人可以进行竣工试验而只因发包人不配合不进行竣工试验,承包人也要承担损失扩大的相应责任。通用条款关于此处的约定不是很清晰,建议在合同专有条款中做详细约定。

6.如果发包人有重大违约在先,按照先履行抗辩的原则,此时发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或发包人独自开展竣工试验,在此种情形下发包人强行开展竣工试验,容易发生冲突,并在诉讼中也会处于劣势地位,需引起发包人的注意。

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发包人如果不履行提前21天告知程序就擅自开展竣工试验的,发包人要对擅自开展竣工试验的结果负责。

8.如果承包人未在21天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操作不合规的风险,承包人对试验操作不合规之外的风险负责。需要发包人注意,因其对工程远远不如承包人熟悉,不能盲目独自进行竣工试验,也要按本条竣工试验的所有流程实施,同时聘请有经验有能力有资质的第三方参加,对工程、竣工试验计划、操作流程熟悉掌握后再开展竣工试验。

9.承包人即使未参加竣工试验,对发包人开展的竣工试验结果还是有知情权和异议权的,发包人有义务在28天内将竣工试验结果发送给承包人,否则容易造成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认识的偏差从而对簿公堂。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因此,考量承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着眼点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机械地将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程序作为无效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在承包人只施工了部分工程即退场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以整个工程未竣工验收即对该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将损害承包人的权益,有违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中所称经验收合格既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也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以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本案中,承包人施工工程仅系整个煤矿扩建工程的一部分,并非必须以整个煤矿扩建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本案中,发包人作为建设单位,不仅未提供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亦未积极组织竣工验收即将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投入使用。至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联合试运转程序以及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相关证照程序,乃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评估核查,以保证煤矿运营安全,不属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如上所述,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在案涉煤矿联合试运转中已经投入使用,发包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诉请支付相关的工程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067号

承包人擅自退场,拒不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导致工程无法组织验收;后因现实需要,发包人予以使用后,仍可就质量问题另行向承包人提起诉讼。

十、竣工试验不合格的风险承担

竣工试验合格是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竣工试验不合格,发承包双方之间轻则发生重新试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的争议,重则发生部分工程永久丧失生产或使用功能责任的争议,甚至由于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永久性丧失生产或使用功能导致解除合同的纠纷。示范文本首先明确发包人原因导致不能通过竣工试验时,由发包人承担本次竣工试验费用及工期延误损失。其次明确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通过竣工试验时,视工程的实际情况由承包人分别承担修补、重新试验、让步接收、拆除重建及解除合同的损失。

1.首先分清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的原因。如果是发包人的原因,发包人承担修复、重新试验的费用以及工期延误的带来的费用和工期损失。因为通过竣工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所以需要承包人举证是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或区段工程不能通过竣工试验。

2.如果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是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使用功能未造成根本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进行缺陷修复或让步折价接收:对于可修复的并且修复后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重新试验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对于无法修复且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因为通过竣工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包人有举证自己免责的责任。

3.如果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是承包人的原因,对于永久性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的部分,属于不可修复但可以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如果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是承包人的原因,对于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永久性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两种选择: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发包人也有权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根据示范文本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5.承包人是竣工试验的责任人,如果想要主张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通过的,承包人负举证责任,同时承包人还要证明自己免责,所以在竣工试验过程中,承包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向发包人书面说明试验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所在。另外,承包人应及时按照索赔程序提出发包人的责任、修复费用、该次试验费用以及工期索赔,避免索赔失权的损失。

6.如果发包人想主张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未通过竣工试验,发包人要保留好承包人过错责任的相关证据,避免责任问题纠缠不清。发包人应在试验后及时向承包人书面说明试验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所在。另外,发包人应及时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修复费用、该次试验费用以及工期索赔,避免索赔失权的损失。

7.如果重新试验又未通过且排除发包人原因的,此时承包人的想法会很复杂,其会担心工程质量不合格同时担心拿不到工程款,会产生很大的逆反心理和消极情绪。此时发包人应慎重处理,首先避免激化矛盾使工程陷入僵局,其次帮助承包人认真分析失败所在,尽力给承包人提供资源,帮助承包人恢复信心,争取在友好的气氛下开展下步工作。

8.对于重新试验失败的原因一定要做彻底分析,必要时请第三方进行鉴定,首先判断目前工程是否整体或部分永久性的失去了使用功能,根据工程特点双方协商对于永久性失去使用功能的工程是重建还是扣减费用让步接收。其次,如果工程属于可修复或可更换的,修复和更换方案一定要慎重,其设计参数及选型、标准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避免再次成为薄弱环节。

9.对于多次出现竣工试验不合格的情形,发包人与承包人要做好协商工作,不要把推责、追责放到第一位,首先要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分清责任,最终达到各方可接受的结果。

【裁判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涉案工程质量经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大部分工程项目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符合《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可视为不合格工程。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交付合格工程,在前提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形下,主张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结语:竣工试验贯穿了建设工程始终,从招标、合约制定、到过程履约、到开展竣工试验,直到工程交付,尤其对于发包人而言,抓住了竣工试验的关键之处,也就抓住了工程质量。而对于承包商而言,重视竣工试验,更有利于其把握工程质量,同时有利于掌控工程的交付节点即工程价款结算节点。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0739-735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