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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在工程验收时要注意的风险问题分析

发布者:罗勇然 律师|时间:2020-09-01|565人看过

施工方在工程验收时要注意的风险问题分析

 

在建设工程类案件中,施工方经常会遇到工程验收问题,导致施工方不能够及时足额获得工程款,从而使自身背负巨大的资金压力,只能起诉到法院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文就简单的总结了施工单位经常会遇到的工程验收的一些风险问题及解决方案,给各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时提供借鉴。

 

一、建材价格上涨引发的工程结算纠纷如何处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是经常会遇到的事情,对于采取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承包项目而言,施工方如果以合同约定价格结算则会面临亏损,这个时候就需要和发包方协商补偿差价。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这种变化超出了合同当事人所能预测的范围,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承包人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导致承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于增加的建筑成本,双方均无过错,应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可由双方协商拟定,若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确定。

律师建议: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之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建材价格的波动风险及损失作出约定,比如约定“适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价文件”,为后期协商和调整留下空间。

 

二、发包方拖延验收时怎么办?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发包方拖延验收时,施工方可以拒绝交付工程。

其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方在竣工后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应在28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与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对施工方验收报告的认可。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该工程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

最后,如果发包方不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其应承担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但是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由施工方承担。

 

三、对于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的变化部分,工程款应如何结算?

只要双方签的合同对于工程量的增加如何结算的约定是明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计算工程款,并不会发生较大就分歧。而在因工程量的变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验收时或验收后,发包方通知保修质量问题时如何应对?

以施工方收到发包方工程外墙渗水的维修通知书为例。公司对于发包方的通知不能不予理睬,如果发包方自己组织人力维修就会很难查明渗水的原因。首先,施工方应该会同监理单位查看质量问题,记录拍照,并出具维修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其次,查明渗水原因,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就及时维修,并书面告知发包方维修方案,是门窗供应商安装不到位造成的,就告知发包方和监理方责任主体,自己可以维修,但是需要在维修之后发包方向门窗供应商追讨该笔维修费用;最后,维修过程中保存好维修费票据并制作费用清单,报监理单位验收。

 

五、例如某工程合同约定在项目封顶后支付工程价款的80%,因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商品房销售市场非常低迷,发包方在项目还剩10%就封顶的情况下,通知施工单位撤场,怎么主张剩余工程款?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市场行情低迷,开发商决定停缓建工程,在客观上阻止了项目继续施工至付款节点的可能,在主观上是为了规避资金风险、对外减少款项的支付。故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应当视为“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公司可以依法向开发商主张支付节点款项。

 

六、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主张工程进度款奖励金?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应予支持,这里仅仅指的是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合同其他条款譬如违约责任、付款条件,双方权利义务等均归于无效。

 

七、法院对工程款进行评估时,评估单位未认定承包人的签证单怎么办?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是双方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其关键是双方是否就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在形式上符合合同约定(如必须签字、盖章)。因此,签证单上如果存在瑕疵,施工方只能提供其他有关的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上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经完成,据此可以让鉴定评估机构补充评估。

 

八、承包方和发包方对于竣工期限有争议时怎么认定?

竣工期限关系到验收期限和尾款支付时间节点,确定竣工期限至关重要,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九、中标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此处所指的就是阴阳合同的风险问题,承包方和发包方为了避税或因某种原因,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如果发生纠纷,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是如果两个合同都无效时,应当根据实际履行的合同的计价条款结算,不再按照备案合同进行结算。

 

十、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何确定结算价款?

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发包方中途解约怎么办?

由于发包方资金紧张、发包方对施工方不满意或其他的承发包方发生的纠纷,建设工程中途解约时有发生。此时工程尚未完工,若工程不能及时结算则会对后期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极为不利,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最好是双方能够在撤场时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施工进度、工程款总数或计算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确认。如果发包方不配合签字、盖章确认工程量,施工方此时最好是找公证处把已完工项目通过录像、图片、文字解说予以记录下来,并制作公证书予以公证,为以后主张工程款保存证据。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制作具体的工程款催款函、报价单等文件,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对方,并把电子版给对方邮箱发送一份,保存好双方的沟通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佐证。

 

十二、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如何主张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当发包人不能足额支付工程款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是可以主张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并且该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过此处的优先权对应的债权仅包括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工程款,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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