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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者:谭文军 律师|时间:2021-05-08|112人看过

北京离婚律师张学研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总结了一些离婚诉讼技巧和经验,现总结一下,以供大家互相交流学习:在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一方下落不明时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能去法院起诉离婚吗?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逐一给与解答,希望能为您遇见这类似问题时能给与您一些帮助。

  首先,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事后经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其次,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公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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